close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特地整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內有關競選活動規範、投開票所秩序規範及選舉票及公投票規範等相關重要規定


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即將於本周六(1/12)舉行,為了讓候選人及民眾充分瞭解選罷法相關法令重要規定,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特地整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內有關競選活動規範、投開票所秩序規範及選舉票及公投票規範等相關重要規定,籲請候選人及民眾務必確實遵守,以維護選舉秩序,同時避免違規被處罰。


一、競選活動規範部分重要規定包括下列三項:


(一)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不需經制止,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不需經制止,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三)任何人,不得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違反者,不需經制止,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投開票所秩序規範部分重要規定則有四點:


(一)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在投票所或開票所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將被令予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所持之選舉票並將予以收回。


(三)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進入投票所或開票所,不服制止,將被令予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所持之選舉票並將予以收回。


(四)在投票所或開票所內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將被令予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所持之選舉票並將予以收回。


三、選舉票及公投票規範重要規定亦有五點:


(一)將選舉票或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將領得之選舉票或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三)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五)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andorahomesta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